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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LEARNING.SOHU.COM 2005-05-14 作者: 北京安通学校 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1、八项准备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

    答:按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坏账准备扣除限额是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5%,所以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需纳税调整,不存在 转销问题,应该是永久性差异。

    其他七项准备,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从理论上可理解为时间性差异,但在实践中不确认为时间性差异,而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因为:

     (1)减值准备每年都需重新确定,如确认时间性差异,每年都要调整递延税款余额,并且未来实际扣除数无法预知,不能保证全额转回;
    (2)退一步说,如确认时间性差异,也应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反映递延税款借方。根据谨慎性原则,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只有在未来有足够税款予以抵减时方能确认,在考试中,如要确认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题目均会给出上述条件,否则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

    2、以非现金资产取得股权投资,是按账面价值入账还是按评估价值入帐?

    答:投资是指为通过分配而增加财富或谋取其他经济利益,让渡一项资产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行为。从今年开始,取得的股权只按让渡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对评估价不再予以确认,这是今年教材的重要变化。

    同样,权益法核算下,计算股权投资差额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数额,也按被投资方账面价值。

    3、多笔借款中计算资本化率时,债券借款本金如何确定?

    答:对于债券的资本化率,应采用实际利率,即债券借款本金应按每期期初账面价值确定,为简化计算也可按年初账面价值确定。因此,取得债券当年,可按收到的实际价款确定,而从次年起,就要考虑应计利息、支付利息和溢折价摊销数。

    4、成本法核算中,投资当年收到的现金股利,是冲减投资成本还是确认收益?

    答:在我国,一般情况下都是当年利润次年分配,所以投资当年收到的现金股利,是投资前对方单位累积盈余分配额,应冲减投资成本。

    教材在投资年度一段中,又讲述了当年利润当年分配处理方法,并给出一个公式,去计算当年应确认收益和应冲减成本数额。看似和上者矛盾,其实并不矛盾,其目的是为了让大家掌握该计算公式,以便投资日期在年度中间时,第二年如何用公式计算确定“第一年应确认收益”数额。

    所以考生应将教材投资年度和投资以后年度给出的两段公式结合起来理解,如非特别说明,投资年度收到的现金股利,均按冲减投资成本处理。

    5、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先分后扣还是先扣后分?

    答:这个问题有较多争论,两种观点都好像有其理论依据。我个人理解这两种处理的论点如下:

    先分后扣(财政部制度讲座处理)的论点是:进项税额是存货的专属,先分后扣不会造成固定资产、股权等分担增值税情况,我在课件中就引用了制度讲座的例题。

    先扣后分(准则合订本)的论点是: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来分配的,公允价值是不含增值税的,所以作为分配总额应先扣除进项税额。

    这两种观点相互打架,但都来源于财政部的不同版本资料,考虑到制度讲座在前,准则合订本在后,所以看样目前是“先扣后分”观点站了上风,现在,我个人也倾向于该观点。

    6、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的应收账款是否作为补价去确认收益处理?

    答:根据准则定义,收到的补价是指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属于货币性资产,但作为特例,不参与补价去确认收益。

    7、非货币项交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收取补价时是否确认损益?

    答:不确认损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按公式计算的应确认收益为负数,此时不能确认损失,即应确认收益按0处理。此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先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确定,期末再进行计提减值准备处理。

    8、追加持股比例,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答:追加持股比例,我个人认为是当期发生的事项与前期相比具有本质区别,不应认定为会计政策变更。但会计制度讲解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对股权投资差额追溯调整,对此我个人持保留观点。

    由于教材投资一章并未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所以考试时大家暂以次为准。

    9、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如何进行摊销?

    答:均按扣除减值准备后,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和进行摊销。

    10、教材和新制度、新准则不一致时,考试以何为准?

    答:教材存在较多问题,对此我以前已向大家指出。我个人认为,如果中注协已经意识到,考试时将会对这些矛盾予以回避。万一试卷出现的话,按教材、按制度准则的答案都不会算错,但保险起见,建议还是按教材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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