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 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 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2)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 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 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总之,行 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 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 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如其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 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方行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 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 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 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 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 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 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 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 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 起 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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