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有时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4行政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5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 行 政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监督的作用
具体地说,行政监督具有以下作用:
1行政监督可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提 供 实践依据;
2行政监督可以预防和及时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3行政监督是保证执行行政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
(三)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的分类有: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 针 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察、普查的性质,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 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 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监督、海关监 督 、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期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 前监督的特点是实施于相对方某一行为完成之前,事中监督是指对相对方正在实施的行为进 行监督检查,事后监督是对相对方已实施完的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4以行政监督机构的任务为划分标准,可划分为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专门监督是指由专 门 从事监督检查,本身并无其他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检查。业务监督是指担负 管理与监督双重任务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5以行政监督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监 督 。依职权的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据自身的行政职责权限所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授权的监督是指 行政主体不是依据自身管理职责权限而是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监督检查权所实施的监 督检查。
(四)行政监督的方法
行政监督的方法又称行政监督的手段或方式。由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因而行政监 督的方法也多种多样。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 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
1检查。检查是一种最常用的监督方法。检查有很多形式,如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 检 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
2调阅审查。调阅审查是一种常见的书面监督检查方法。
3调查。调查是行政主体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相对方存在某种问题后,为证实和查明相 应 问题,而以各种方式从相对方或其他个人、组织处收集有关该问题的证据和信息,了解相关 情况的背景材料,问题的发生过程,以得出该问题的存在与否和问题大小、轻重等结论。就 调查的种类而言,有一般调查、专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
4查验。查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种证件或物品进行检查、核对,以确定相应证件、物 品 的真伪和从中发现相关的问题,以实现行政监督的目的。
5检验。检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进行检查、 鉴 别或化验,以确定相应物品的成分、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标准等。
6鉴定。鉴定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或材料 、证件等进行鉴别、评定,以确定真伪、优劣,或确定其性质成分等。
7勘验。勘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方实施某种行为的场地进行 实 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的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 的责任情况。
8登记。登记指行政主体要求相对方就某特定事项向其申报、说明,由行政主体记录在册 的 行为。
9统计。这是行政主体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方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
(五)行政监督的程序
行政监督的程序规则包括: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和告知权利等。
1表明身份。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佩带公务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 以 表明自己有权执法的身份。对不表明身份的人员要求进行的检查、调查等,相对方有权予以 拒绝。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 场 ,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但行政监督检查人员 有为相对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3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过正常检查所需时 间 ,应坚决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 件 和方式。
5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前要允许相对方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 督 检查结论的理由。
6告知权利。行政主体应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监督检查结论后,告知相对方相应的救济 手 段(补救手段)。
|
 |
希望之星是一家以策划出版教育类图书为主的专业机构,下设万库教育研究中心。
希望之星位于首都北京海淀文化区,从事文化书业十年有余。经过不断追求,与多家出版社共同合作,策划出版多类教育考试品牌图书。如国家公务员考试书(朱庆芳主编的铁道版红宝书系列及中央文献社的金牌版系列)、大学英语3导读本丛书、国家司法考试丛书、成人高考丛书、自学考试丛书等等。
希望之星秉承“做事、交友、以诚待人”的品德信念,树立“诚信、双赢、共同发展“的创业精神,在稳步发展中求进取,已与全国各地多家批发零售商及出版社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
|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华澳中心嘉慧苑619室 100089 |
| 电话 |
(010)68425475 68425476 |
| 网址 |
http://www.study-book.com |
| 电子邮件 |
hopestar@study-book.com |
| 察看希望之星所有课程 |
|
|
 |
| 快速搜索通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