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考纲要求提示 1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
2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民法的任务 。
核心内容速记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 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 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民法的历史沿 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近代民 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 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 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中国的近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 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已被废除,现仅在台湾省有 效。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 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 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 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 的人身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 经验,制定本法。 ”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 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 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这表现在:第一,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 则;第二,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第三,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 准则;第四,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其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 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地评价 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其补充功能表现为它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 则;(5)公序良俗原则。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三)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 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 为 “ 意思自治 ” 。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极广,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 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其 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 私利;其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 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其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 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 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五、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 要 包括:(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等);(2)法规;(3 )规章;(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5)国家政策和习惯。
此外,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为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 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在何期间内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 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 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3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 “ 属人主义 ” 与 “ 属地主义 ” 。因此, 我国民法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居住在 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 的民法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各类案 件的活动。广义的民法适用还包括民事主体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 从事民事活动。这里的民法适用仅指其狭义而言。
民法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 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
民法的解释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解释,包括任何人 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通常依据解释法律的主体将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这里所说的民法解释仅指法律适用中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 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3)反面解释;(4)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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