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考纲要求提示1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2掌握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入伙、退伙及解散,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及责任。
核心内容速记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社会组织;(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不具备法人条件。
(二)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
通说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民事诉讼能力,是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有的称之为第三类民事主体。我国《合同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其他组织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从而确认了其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但非法人组织只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其在财产和责任上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1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根据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目的,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2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根据其成立是否以办理登记为要件,非法人组织可分为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经登记原则上不能成立的非法人组织。依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团体以及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非法人组织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团体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方能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需办理登记手续也可成立的非法人组织。
二、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其特征如下:第一,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第二,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第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第四,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二)合伙的分类
合伙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
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对合伙债务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承担无限责任,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我国现行法上规定的合伙基本上为普通合伙。
2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
根据合伙人的自然属性,合伙可分为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个人合伙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即合伙人为自然人。单位合伙,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合伙,这是法人之间联营的一种形式。
3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
根据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态,合伙可分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合伙企业是指组成企业的合伙。合伙企业的成立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合伙企业以外的合伙,则为其他合伙。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合伙人不按约定出资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其出资不得随意抽回。
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从事与合伙相竞争的营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其过错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合伙人对于合伙损益分配的比例,依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定。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没有出资比例约定或者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平均比例确定。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收益和分担亏损;但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个人合伙中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的亏损;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四)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代表合伙进行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并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负无限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
对于合伙债务清偿,应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再以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
由于合伙财产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因此,在合伙人的个人债务需清偿时,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但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合伙财产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只能以其从合伙中应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偿债时,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中对入伙有约定的,入伙应按协议中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中对入伙没有明确约定的,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入伙应订立入伙协议。第三人入伙后即成为新的合伙人。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负担同等的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与原合伙人同样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为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
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有合伙存续期间的,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的义务。
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伙人当然退伙:(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继承合伙财产的份额而成为新合伙人的,不发生退伙。(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5)合伙人被开除。在前四种情形下发生的退伙,自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最后一种情形下的退伙为强制退伙,须有法定事由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合伙人除名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然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时,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应以退伙时的合伙财产进行结算。
对退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应予退还,退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应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全部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
合伙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4)合伙人仅余一人;(5)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不能以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合伙清算人。
合伙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财产,必要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合伙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参与民事诉讼。
三、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
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以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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