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 公元前 206 年~公元 220 年 )
考纲要求提示1了解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2了解两汉法律形式、法律主要内容及特点,汉文帝废肉刑、改革刑制的意义,两汉经济立法的重大举措;
3了解汉代 “ 春秋决狱 ” 的审判特色。
核心内容速记一、两汉的法制指导思想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 无为而治 ”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 “ 轻徭薄赋 ” 、 “ 约法省刑 ” 。
(二)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 德主刑辅 ” 。
汉代 “ 德主刑辅 ” 法制指导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秦朝专任刑罚之失。汉统治者认为,以德礼教化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罚,采用刚柔相济的两手,以期稳定社会秩序,达到长治久安,巩固地主阶级专政。这反映了汉代地主阶级在立法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这一思想基本上为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 “ 诏举贤良方正,极言纳谏之士 ” 对策。董仲舒被诏以 “ 《春秋》大一统 ” 思想应对。他认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否则便无法实行统一。他提出 “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 ,建议 “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 。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在解释 “ 德 ” 与 “ 刑 ” 的关系时,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关系是: “ 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 也就是说 “ 德主刑辅 ” 。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 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二、两汉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西汉初期立法以废除秦朝苛法酷刑为主,从而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使百姓得以休养生息,以巩固封建政权。汉朝建立后,汉高祖命萧何参照秦律, “ 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 。《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此外,还命韩信定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定朝仪,即《傍章》十八篇。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汉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立法以加强君主专制、加强中央集权为主要内容。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又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如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章》,合计六十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当时的《沈命法》, “ 腹诽之法 ” ,都以严酷著称。此外,为打击和控制诸侯王的势力,文帝时制定《酎金律》,武帝时又定《左官律》等。除律以外,西汉时期还颁布了大量诏令,作为律的补充。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基本上仍沿用西汉旧律。初期,由于新统治者慑于汉末农民大起义的威力,曾 “ 议省刑法 ” , “ 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 ,以缓和阶级矛盾。并几次颁布释放和禁止残害奴婢以及废除苛法的诏令。但到后来,法律又日渐严苛,特别是到东汉中后期,屡兴大狱,坐杀无辜,从而使本来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考古工作者于1983年底至1984年初,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三座西汉前期墓葬里,发现了大量竹简,而M247墓中最多,达一千多支,内有五百余支所记为汉律。从已清理出的律名来看,有与睡虎地秦简律名相同的,如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等;也有不同的,如杂律、口市律、均输律、吏律、告律、钱律、赐律等。此外,在简文内还见有奴婢律,变(蛮)律等律名。
(二)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主要有律、令、科、比等几种法律形式。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 “ 法典 ” 。令,即皇帝的命令,也叫 “诏 ” 或 “ 诏令 ” 。科,从史书记载看,对 “ 科 ” 有不同解释。刘熙《释名》: “ 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 《后汉书·桓谭传》注: “ 科谓事条。 ”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比,《后汉书·桓谭传》注: “ 比谓类例 ”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 “ 决事比 ” 。
三、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两汉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前后有几次变化。大体分为:八岁以下八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以上。或七岁以下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以上。在此年龄之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但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汉代已有关于时效的规定。
(3) “ 亲亲得相首匿 ”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4)先自告除其罪。汉律规定 “ 先自告除其罪 ” 。自告即自首。犯罪者在其行为未被发觉以前,到官府报告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
(5)〖JP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以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2刑罚
(1)汉初的刑罚制度
汉初沿用秦或前代的肉刑制度,如墨、劓、剕、宫等。汉朝死刑刑名多沿秦朝或前代之制,如族刑、枭首、腰斩、弃市等皆继续使用。唯汉朝用 “ 殊死 ” 这一刑名,用以处决死刑犯人。殊死即斩首。关于徒刑,汉初也沿用秦之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等刑罚。此外,两汉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也都是沿用秦或前代的制度。
(2)汉文帝刑制改革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 “ 五刑 ” 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3主要犯罪
两汉刑法中的主要犯罪有: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这类犯罪包括: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罪,非正罪,僭越罪,出界罪及漏泄省中语罪。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包括: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诋毁先帝罪,怨望诽谤政治罪,左道罪及废格诏书罪。
(3)〖JP3〗危害皇帝尊严及皇帝安全的犯罪。包括:不敬、大不敬罪与阑入宫殿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其中包括:大逆无道罪,群饮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及见知故纵罪。
为防见知故纵武帝作 “ 沈命法 ” 。 “ 沈命 ” ,师古曰: “ 沈,没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 ” 《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 “ 盗贼 ” 之法。颁布此法之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二)民事方面
两汉的民事法律关系,比较集中地规定在《九章律》的《户律》和《杂律》中。主要表现为:
1行为能力的确定
(1)年龄的划分。两汉时期并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的规定,只能从当时法律规定的人们承担徭役的年龄来推定。男子从二十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 “ 未二十三岁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 。弱,就是未成年,即未达到服徭役的年龄。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冬十月, “ 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 ,把开始服徭役的年龄由二十三改为二十。
(2)两汉时期,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享受的民事权利范围也不一样。汉初规定商人不得 “ 衣丝乘车 ” ,他们的子弟不得为官。奴婢在当时的社会地位最低。汉代虽然不允许主人随便杀死奴婢,但是他们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可随时把他们卖掉或赠给别人。因此,汉律把奴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所有权
两汉时期,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财物。汉统治者制定 “ 田律 ” 、 “ 田令 ” 和 “ 田租税律 ” 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严加保护。盗卖土地是严重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犯此罪者处以重刑。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方式是保证 “ 官田 ” 和 “ 私田 ” 的租税收入。
汉代除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大商人拥有大量土地外,还存在自食其力的小土地所有者,但是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毫无保障,有的主要靠耕种国家或地主的土地,忍受繁重的租税剥削。
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从汉律中的盗律的内容即可看出,凡侵犯他们的私有财产者都要处以重刑。对一般财物的损害也要赔偿。
关于拾得遗失物,依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以及家禽家畜(六畜,指马牛羊鸡狗猪)者,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的物件由官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则归拾得人。
3债
两汉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的关系也很普遍。凡买卖、借贷、租赁等关系的建立,大都订立契约,作为法律依据。
(1)买卖契约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 “ 券书 ” 。买卖关系的建立,要订定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可见, “ 券书 ” 在当时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
汉代各种买卖契约,格式大体一致,其包括买卖日期、标的、价钱、双方姓名、见证人等。甚至对见证人(或介绍人)沽酒若干作为酬谢,也写入契约。
(2)借贷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汉代借贷关系也很活跃,特别是一些官僚贵族巨商富贾的参与。汉代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规定债务人如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3)租佃契约
汉代土地日益集中在地主手里,很多农民向官府或地主租种土地以维持生活。因此,租佃契约关系已非常普遍。汉统治者为了缓和矛盾,对地租额有时也作限制。
4婚姻与家庭
(1)婚姻。①婚姻的成立。两汉时期,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但是,赘婿的社会地位也和秦朝一样,受到歧视。②一夫多妻制。汉律规定,男子可一妻多妾。皇帝本身就是一妻多妾的典型,他除皇后、昭仪、婕妤、美人各等级的 “ 诸姬 ” 以外,还有所谓 “ 后宫三千人 ” 。③婚姻的解除。汉律仍以 “ 七出 ” 、 “ 三不去 ” 为弃妻的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两汉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 “ 事俸循公姥 ” , “ 昼夜勤劳作 ” ,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原因是 “ 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 ” 片面要求妻子忍痛与丈夫生活在一起。④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若由丈夫提出离婚,则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物带走。
(2)家庭。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封建统治者把 “ 齐家 ” 看成是 “ 治国 ” 的前提。①不孝罪。为了维护父亲家长制,汉律有 “ 不孝 ” 罪。根据汉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殴打了父母皆处死刑,殴死父母要枭首,杀父母者以大逆论,处腰斩,甚至居父母丧期间与人通奸也要处死刑。②对同居共财的提倡。汉代统治者为了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③ “ 夫为妻纲 ” 。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还制造了 “ 夫为妻纲”的理论。就是说妻子要无条件地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 “ 专心正色 ” ,保守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
5继承
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汉律有关于 “ 非子” 、 “ 非正 ” 的规定。所谓 “ 非子 ” ,是指非亲生子; “ 非正 ” ,是指非嫡妻之子。从史书记载看,汉律不承认 “ 非子 ” 、 “ 非正 ” 的爵位继承权。凡有爵位的王侯,坐 “ 非子 ” 、 “非正 ” 者,免爵除国。
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据《史记·陆贾列传》记载,陆贾有五个儿子,他将 “ 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 。说明汉朝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又据《太平御览》记载,当时已出现遗嘱继承,遗嘱是家长立的,反映了家长的意愿。庶子、女儿都有财产继承权。
此外,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据《后汉书·顺帝纪》载,阳嘉四年,春二月, “ 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 ” 。中官即宦官,他们因受阉割,丧失生殖能力,故无后。可见,中官的养子,与亲子的地位相同。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1)皇帝的神秘化和皇权的加强
董仲舒提出 “ 君权神授 ” 说,他说,皇帝所以叫 “ 天子 ”,是体现了 “ 天意 ” ,即 “ 皇天佑而子之,号称天子 ” 。天子的王位是上天赐予的,所谓 “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 ” ,把皇帝说成是上天在人间的代表。后来把皇帝说成是真龙天子。为加强皇权,显示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又制定了许多皇帝专用的名号。显然,这种理论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中枢机构。
两汉时期,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秦朝的基础又进一步完备。这一时期中央除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诸卿(九卿)外,出现了尚书台。从而构成了两汉的中枢机构。
尚书台的出现同汉代中朝官(内朝官)制度有密切关系。凡办事机构在宫内,而其职务主要是侍候皇帝的,一般称中朝官,如大将军、太傅、侍中、中常侍、中书、尚书等,他们可以自由出入宫廷。中朝官起初为侍卫皇帝并管理皇帝身边的文墨等事。办事机构在宫廷之外,一般称外朝官(政府),如丞相、三公、九卿。按制度,全国政务归他们管理,但他们不能随时出入宫廷,不经常在皇帝身边,而是定期朝见皇帝汇报请示工作。汉武帝为了加强君权,力图改变汉初 “ 无为而治 ” 的治国方略,亲自过问军国大事,而一些重大问题又需要同有统治经验的大臣商量,在这种情况下,中朝官承担了这项任务。武帝以后便由中朝官中品位较高者领尚书事。西汉成帝后,出现尚书台组织。东汉初期,统治者吸取王莽篡位的教训,进一步削弱三公的职权,扩大尚书台组织,尚书台成为封建国家的中枢机构。
(3)地方行政机构。地方上行政管理体制,除沿袭秦的郡县制之外,汉初还分封了许多王国与侯国,与郡县同时并存。东汉末期 “ 州 ” 成为一级政权,地方上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4)官吏管理制度。在官吏管理方面,汉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①官吏选任制度。汉代选拔统治人才和任用官吏,大致有如下几种途径:一是从开国功臣中选拔,主要是建国初期;二是通过学校培养,在中央设立 “ 太学 ” ,招收贤俊好学者入学学习,经过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此外,还有征召、辟举与察举几种。②考课制度。汉代对官吏考课,主要考核其政绩。一般官吏,主要按照法律考核其所担任之工作完成得如何,即课其职守、考其功效的意思。③致仕制度。中国古代官吏退休叫致仕,即还禄位于朝廷,告老回家。汉代致仕年龄规定为七十岁,关于退休后的待遇,汉代多给予一次性的很高的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5)官吏监察制度
①中央监察机关
西汉初期,监察制度仍沿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两汉的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还参与司法审判,有时还率兵征讨。御史大夫所承担的统兵职务,反映了汉代还没有形成单一的专门的监察机关。
②地方监察机关
a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负责 “ 督大奸滑 ” , “ 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 ” 。汉武帝征和四年初置,西汉时司隶校尉受御史大夫节制,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后仍属大司空,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 “ 三独坐 ” 。可见司隶校尉地位之尊崇。
b州刺史
汉初废除秦朝常驻地方的监御史,由丞相府派遣 “ 丞相史 ” 监察郡、县。
汉武帝时,为了有力地控制地方,对监察体制又作了调整,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废除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州部,除京师所在的州长官称司隶校尉外,余十二州,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秩六百石直属御史大夫。
2经济立法
(1)赋税立法
①田租。秦汉时田租指的就是田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田赋的轻重,由统治阶级根据当时的政治需要制定。
②口赋与算赋。口赋,也叫口钱,一般称之为人头税。汉代的口赋是专指对三岁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钱。算赋是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征收对象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汉统治者根据需要,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对不同阶级、个人在算赋方面有不同的倾斜。
③关税。关税是对出入关口的财物所征收的通过税。汉统治者根据政治的需要对关税税率及减免有不同的规定。
(2)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
汉王朝为加强对手工业的管理,在秦朝手工业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调整,使之更趋完善。中央设大司农,即秦之治粟内史,主要掌管农业生产,但也负责采矿、冶金、盐、酒等生产的政令。在地方,京师和郡县都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吏。
(3)商业管理立法
①均输与平准法。均输与平准是汉武帝时封建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调剂物价的两项措施。均输是在中央大司农下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同时在各郡置均输官。凡地方上应向中央交纳的贡物,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均输官以此为本钱,在地区之间移贵就贱,对物价进行调剂,从而减少了运输费用和劳力。平准,由中央大司农下属官平准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根据物价行情,贱时国家收购,贵时国家以平价卖出,这在防止投机倒把和平抑物价方面收到一定的效果。
②盐、铁、酒专卖法。汉武帝时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抑制商人资本,将盐、铁、酒有关民生的产品,从煮制、冶炼、酿造直至销售,完全收归由国家经营管理,制定法令严加限制私人经营。
③抑商政策。重农抑商是春秋战国以来一直奉行的政策。汉朝继续推行这一政策,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不许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乘车或骑马;第二,不许商人 “ 名田 ” ,即购买土地, “ 犯者以律论 ” ,凡土地和奴婢超过法定数额则没入官府;第三,不许 “ 推择为吏 ” ,即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官府去做官, “ 犯者以律论 ” ;第四, “ 重租税以困辱之 ” ,法律规定, “ 贾人与奴婢倍算 ” ,商人所纳算赋比一般老百姓要增加一倍;第五,谪发,也叫谪戍,迁徙商人到边远地区戍守。
(4)对外贸易立法
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包括中央朝廷及内地人民与沿边各族统治者和人民的互市,以及同境外各国的贸易往来。
①对外贸易的开端与发展
中国古代对外贸易,严格地说应该是从汉武帝时开始的。汉武帝多次派遣使节四出探寻通往境外各国的途径,并通过军事、政治、外交等手段打通了通往中亚、西亚的交通要道,闻名于世的 “ 丝绸之路 ” 就是这时开辟的。
汉朝廷还对东亚邻近各国(如朝鲜、日本)开展了对外贸易。汉武帝时,中国商船曾开往马来半岛、缅甸西部沿海和印度南部东海岸。
②对外贸易的管理
对外贸易是服从于政治和外交需要的。西汉政府为了把商业贸易纳入政府管辖之下,凡参与互市的私商,必须领取符传(凭证),得到政府许可,方准参加贸易。
汉律规定,不准以违禁物品与匈奴互市,主要是不准内地商贾以铁、兵器、马匹、铜钱与匈奴贸易,违者治罪。
汉朝廷在同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中,采取优惠的政策,如在与匈奴互市中不准输出的铁器和铜钱,却允许在同上述地区的贸易中输出,且无数量的限制。对来汉朝进行贸易的使臣和商贾,由专司外事的机关大鸿胪负责接待。
(四)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汉朝法律的特点包括:
(1)两汉统治者以 “ 德主刑捕 ” 即 “ 大德而小刑 ” 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2)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两汉时期为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采取了许多措施。首先,确立统一的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次,打击封建割据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再次,汉武帝时在全国建立十三州部监察区,派刺史 “ 六条问事 ” ,以打击强宗豪右和郡守二千石的不法行为。
(3)改革刑制。自汉文帝 “ 除肉刑 ” 后,景帝时又进一步改革,从而使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大事,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四、两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尚书的司法审判职能与廷尉并立,司 法审判大权由廷尉和尚书共管。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 上报的疑难案件。其属官有廷尉正,主决疑狱;工右监,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诏狱;还 有廷尉史、奏谳(审判案件)掾、奏曹掾等。 廷尉掌刑狱,汉时有所谓 “ 召致廷尉 ” ,即由廷尉决狱。
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下设御史中丞,主要职掌是举劾案章。 御史中丞还有权与廷尉等承诏治狱。
2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汉初由于郡县与封国并存,封国享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 ,但不构成独立的司法管辖机关。 据《反汉书·百官志》载:郡太守的职掌,包括赏罚、司法、监察等权。 郡守、县令因为有司法之权,故下设有关机关惩治不法。由此可见,汉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司 法机构系统已很完备。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告劾
汉代的起诉叫 “ 告劾 ” ,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 “ 自诉 ” ;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 “ 察举非法 ” 、 “ 举劾犯罪 ” , 就是今天所说的 “ 公诉 ” 。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根据汉律 “ 亲亲得相首匿 ” 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长, 告者要受到惩处。
2逮捕和羁押
汉律对身份不同的犯人,在逮捕、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第一,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 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逮捕;第二,对封建贵族官僚的 犯罪,如需要逮捕,得先奏请皇帝,即所谓 “ 有罪先请 ” 。他们即使被批准逮捕,也不施加 刑械,以示宽容。对于民间的争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用 “ 德化 ” ,即用封建道德 “ 教 化 ” 的办法,以息事省讼。
3审理和判决
汉律有 “ 鞫狱 ” 和 “ 断狱 ” ,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 行复审,叫做 “ 传复 ” 。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 (判决书),叫做 “ 读鞫 ” 。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 审,即所谓 “ 乞鞫 ” 。
4上书复审
汉律 “ 有故乞鞫 ” 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 法机关请求复审。汉律规定在法定时期内进行乞鞠。两汉时期乞鞠以三个月为限, 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
5执行
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以后,重大案件有的须经皇帝裁决后方能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 甚至死刑案件郡也可执行。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 “ 秋冬行刑 ” 制度。汉统治者根据 “ 天 人感应 ” 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 “ 决不待时 ” 者外,一般死刑犯须 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 “ 天地始肃 ” ,杀气已至,便可 “ 申严百刑 ” , 以示所谓 “ 顺天行诛 ” 。
(三)春秋决狱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曾对 “ 春秋决狱 ” 作了解说: “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 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 由此可见, “ 春秋决狱 ” 的要旨 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 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这里固然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但就其总的要求看来,并非唯动机 论,而是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首先依据事实,还要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然而 ,《盐铁论·刑德》认为: “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 诛。 ” 即完全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 心 ” 、 “ 志 ” 定罪。这是对 “ 春秋决狱 ” 的误解。这一 论断显然与董仲舒的原意不符。 “ 春秋决狱 ” 历久不衰,正由于此,事物大抵有两重性。一 项制度、举措,总有其历史的局限性,随后也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流弊,至于因强调行为人 动机而流为法官不顾事实,主观擅断,则非 “ 春秋决狱 ” 的初衷和原旨,而《盐铁论》的论 解,却在某种程度上为 “ 擅断论 ” 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同步精 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汉初以黄老 “ 无为而治 ” 为法制指导思想,其在法制上的主张主要是 __________。 ( ) A德主刑辅 B礼法并用 C约法省刑 D专任刑罚
2汉朝根据 “ 亲亲得相首匿 ” 原则,下面亲属关系中不属于可以互相隐匿犯罪的是 __________。 ( ) A父子 B祖孙 C兄弟 D夫妻
3通常所说的汉律的骨干和核心主要是指 __________。 ( ) A九章律 B 傍章律 C 朝律 D户律
4汉代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称之为 __________。 ( ) A口赋 B口钱 C算赋 D 占租
5汉代曾规定,凡 “ 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 以顾人也 ” ,此种制度,叫 __________。 ( ) A女徒顾山 B上请 C罚缓 D赎
6汉代有 “ 鞫狱 ” ,是指 __________。 ( ) A宣读判决 B要求复审 C审讯案件 D监督审判
二、多项选择题
1汉《九章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 __________。 ( ) A户 B兴 C杂 D厩 E囚
2汉武帝时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抑制商人资本,将有关民生的产品收归国家经营 管理,其中包括 __________。 ( ) A丝麻 B盐 C铁 D酒 E矾
3汉代抑商政策对商人作出种种限制,其中有 __________。 ( ) A不许穿丝衣 B不许纳妾 C不许名田 D不许 “ 推择为吏 ” E不许乘车骑马
4东汉时在皇帝面前设专席独坐称 “ 三独坐 ” 的有 __________。 ( ) A诸卿 B尚书令 C御史中丞 D司隶校尉 E大司马
三、名词解释
1 “ 亲亲得相首匿 ” 2春秋决狱
3致仕
四、简答题
简述汉代的主要定罪量刑原则。
五、论述题
试述汉律有关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的规定。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C 5A 6C
二、多项选择题
1 ABD 2 BCD 3 ACDE 4 BCD
三、名词解释
1 “ 亲亲得相首匿 ” :是指汉代法律受儒家思想影响后出现的一条定罪量刑原则。指在直 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一般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负或减免刑事 责任。 2春秋决狱:是始于汉武帝时的一种特有审判方式,其将《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 著作的精 神原则作为断案的依据。它表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在加快。春秋决狱,也称 “ 经义决狱 ” 、 “ 引经断狱 ” 。由董仲舒首创,西汉中期盛行,延续至魏晋南北朝,隋唐时终止。 3致仕:中国古代官吏退休叫致仕,即还禄位于朝廷,告老回家。此制是随着春秋战国 时期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之后产生的。汉代规定七十岁致仕。致仕官根据其职位高低享受 不同的经济、政治待遇。此制对促使各级政府官员不断新陈代谢,提高统治效能有积极意义 。
四、简答题
答:汉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基本上承袭秦制,但也有所变化。 表现为:(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汉律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高年龄与最低年龄 的区别, 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承袭。 (2)亲亲得相首匿。即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匿,不承担刑事责任。 (3)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减免。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汉为了保护官员特权,规定凡官员贵族犯罪必须先上请皇帝裁断, 经上请一般都可得以减刑。
五、论述题
答: 汉统治者为了打击和约束诸侯王的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制,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将 凡是对抗朝廷、危害中央集权的行为视为犯罪,严加打击。 这些犯罪有:(1) “ 阿党附益 ” 。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附益是指中央朝臣外附 诸侯。因此,阿党附益,就是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犯此罪者处重刑。 (2) “ 事国人过律 ” 。诸侯王每年役使臣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民。是防止诸侯王借役 使 吏民扩大实力。(3)非正。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律免为民。是对诸侯爵位延续上的限 制 。(4)僭越。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格,超越者为僭越,构成犯罪。是防止对 中 央集权的威胁。(5) “ 出界 ” 。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 者 处死刑。是为了防范诸侯王彼此串通结党,危害朝廷。(6) “ 漏泄省中语 ” 。即泄露朝廷机 密 事宜。上述规定,有力地维护了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同时也有利于两汉社会经济的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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