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 公元 220 年~公元 581 年 )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特色;
2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及其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 。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二)两晋:纳礼入律
司马氏集团格外注意以法律反映、确立和保护士族的特殊利益。于是, “ 贵贱有等,长幼有 序 ” 的儒家 “ 礼治 ” 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 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 “ 礼治 ” 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由于重视律之理,所以晋代的律学十分发达,律典体例、立法技巧、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 “ 纳礼入律 ” ,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礼律融合 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如: “ 峻礼教之防, 准五服以制罪 ” ,完整地体现了礼治中的 “ 亲亲 ” 原则。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第 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 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在法制方面,亦多有创建,故南北朝时 “ 中原律学,衰于 南而盛于北 ” 。北朝统治者更加注重礼对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蜀国在刘备称帝后,诸葛亮、法正等便着手制定科条,称为《蜀科》。吴国曾制 “ 科条 ” , 并修定过科、令。但由于蜀、吴两国地处边远,政权又时时处于北方的威胁之下,所以立法 匆忙, 除针对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科、令外,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与蜀、吴相比,魏国的立法则卓有 成效。魏明帝建国后,除作《新律》(史称《魏律》)外,还制定《州郡令》、《 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
魏明帝即位,傍采汉律制成《新律》,共十八篇。《新律》的内容较汉律更为丰富,体例更 加科学,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与汉律相比,《新律》作了如下调 整:
(1)增加篇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
(2)规范体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起提纲挈领的作用。
(3)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魏律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减轻了对某些罪的处 罚,将刑制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为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 条件。
(4) “ 八议 ” 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 “ 八辟 ” 制度直接作为律 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 。 《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 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经出现,如 “ 户调之式 ” 。与 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
《晋律》是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 参酌汉、魏之律而修撰的。《晋律》共二十篇,体例的安排、条款的设置较《新律》更为适 当,用词更为准确规范。《晋律》在 “ 纳礼入律 ” 思想指导下,将礼的原则直接变为法律的 条款,力求使礼与律水乳交融。
《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晋代统治者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即将律作为以定罪量 刑为主的法 典,将令作为规定国家各项制度的法典。从此,令不再是君主诏令的简称,而是与律并行的 法典。法律注释在这一时期也格外发达。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 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其对《刑 名 》的完善,有利于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也有利于对律典中其他各篇的理解。
(3)礼律进一步融合。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1南朝的立法
南朝统治者偏安江南,政治上无所作为,晋代律学至此已趋于衰败。在立法上,南朝统治者 亦拘于晋制,无所建树。
2北朝的立法
北朝立法与南朝相比多有创建,自北魏时起,统治者便注重对汉、魏、晋律综合比较,取其 所长。北朝的立法,为隋唐封建法制的进一步完备创造了条件。
(1)北魏的《北魏律》。《北魏律》是北朝律系统的首部法典, 由崔浩、高允、常景等数十位律学家奉诏编修, 共二十篇。《北魏律》总结了历代及当世通行律典的经验与不足,在刑名、 罪名、刑罚原则诸方面皆有新的发展。《北魏律》的修纂指导思想是 “ 纳礼入律 ” ,因此综汇了中原、河西、江东诸地的儒学文化,集当时律典之大成, 为隋唐律典的渊源。
(2)东魏《麟趾格》。兴和三年,东魏孝静帝命百官议定新法, “ 以格代科 ” 。格成为一种 的法律形式。因新格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大统式》共五卷。这种以 “ 式 ” 为法典名称的编纂方式,是立法史 上的一个发展。
(4)北齐的《北齐律》。北齐代东魏后,便着手制定律令,制成《齐律》,史称《北齐律》 。与律同时修定颁行的还有令、格等,但以《北齐律》对后世影响最大。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 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 新,确立了 “ 重罪十条 ” ,为后世改为 “ 十恶 ” 所本;《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 《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 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 律》以 “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 著称,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 法典。
(5)北周的《大律》。《大律》是北周时的主要律典。《大律》条目繁多,篇目庞杂,与《 北齐律》相比 “ 烦而不要 ” 。但《大律》首创流刑五等之制,为后世所沿用。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为: (1)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 (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 (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 (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5)礼律日趋融合。
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 “ 八议 ” 、 “ 官当 ” 入律与 “ 准五服以制罪 ”
(1) “ 八议 ” 入律
魏制《新律》时,以《周礼》中的 “ 八辟 ” 为依据,规定了 “ 八议 ” 制度, “ 八议 ” 首次入 律。自此,历朝历代相沿不改, “ 八议 ” 成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 “ 议亲 ” 、 “ 议故 ” 、 “ 议贤 ” 、 “ 议能 ” 、 “ 议功 ” 、 “ 议贵 ” 、 “ 议勤 ” 、 “ 议宾 ” 。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 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 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 八议 ” 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2) “ 官当 ” 入律
“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 “ 以官当徒 ” ,源于《晋律 》中的 “ 杂抵罪 ” 。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 准五服以制罪 ”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 “ 服制 ” 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 五服 ” ,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 准五服以制罪 ” 的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 准五服以制罪 ” 使法律成 为 “ 峻礼教之防 ” 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2设立 “ 重罪十条 ”
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 十条,称为 “ 重罪十条 ” ,这十条是: “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 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有 “ 八议 ” 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 “ 重罪十条 ” 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而且 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 “ 十恶 ” 即源于此。
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逐渐过渡。这一时 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的缩小; (2)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 (3)酷刑日益减少; (4)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
(二)其他方面
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其 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操纵朝政的局面,曹丕于汉献帝延康元 年(公元220年)采纳陈群建议,实行 “ 九品官人法 ” ,也叫 “ 九品中正制 ” 。中央派大中正 、小中正官到州、郡主持选官事宜,评选所 在地区出生的士人、官吏,按其 “ 簿伐 ” (家庭出身)、 “ 状 ” (德才、政绩)及 “ 品 ” (人品) ,写出 “ 行 状 ” (评语),定其等第。所谓九品,即将人评为三等九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 、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然后逐级上报,由小中正呈大中正,呈司徒,呈尚书省,经层 层申报、核实,最后由吏部任命。品第高低是授官的依据。每三年 “ 清定 ” 一次,按其操行 、政绩决定升降其品第。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由地方豪强收归中央,结合门第、德才和社 会舆论多方面考察,选才标准较前严密。将人品分为九品,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创新,对考 核人才,劝导风俗,鼓励奋发向上有积极作用。但九品中正制在执行中流弊甚大。一是中正 权重,初时对其褒贬对象还负有连带法律责任,其后遂陷于自流,以致往往主观任意,用以 谋私。再则规定州中正必须由二品以上高官担任,而这一时期这种高官只能出于豪门,九品 中正制无异成为士族政治的工具。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 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 封 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 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②西晋占田制
屯田制废除后,为保证国家掌握适量的土地、劳力和赋税收入,晋武帝颁行占田令。
占田令规定,官员按品级高低限额占田及佃客。占用法其实在于限田,实施后对农民垦荒占 田,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朝廷不能阻止土地兼并,也无法严格控制农民,占田 法注定不可能长期实行。
③北魏均田制
北魏在建国后,总结魏晋以来土地立法经验,结合鲜卑拓跋氏族的原有习俗, 于太和九年颁行均田令。此后相继的东、西魏及北齐、北周,均治北魏之制而 略有调整。北魏的均田制为隋唐均田制提供了蓝本。
5行政机构的演变和特点
①中枢机构的演变
三省制度的逐渐形成,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演变,为隋唐所本。
曹魏时起,尚书台已作为中央行政机构,南梁改称尚书省,置尚书令为长。 北朝尚书称省始于北齐。南北朝的尚书省长官是事实上的宰相。中 书省设于曹丕称帝时,以中书监、令为长官,因其为皇帝内臣,参与机要,也起宰相作用。 此后中书省职权益重。门下省长官为侍中,秦已置侍中,因侍奉皇帝而 得名,职虽卑微而得见重。汉魏侍中均参与机要,西晋独立发展为门下省,作为皇帝的侍从 、顾问机构,南北朝益见亲信,也起宰相作用。三省制在皇权与相权较量中形成,政府机构 随之亦不断调整、完善。
②地方行政机构的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机构有如下特点:
其一,由郡、县二级制向州、郡、县三级制转变;
其二,州郡数量较汉时增多而建置划小;
其三,由于战乱频繁,州郡长官大多由武官兼任。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仍为廷尉。北周称秋官大 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 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二)诉讼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三)审判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于皇帝手中。为 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死刑复奏制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 才能付诸执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严酷野蛮。对一些囚犯采取严刑逼供的方法进行审讯, 反映出此时封建司法的黑暗。
同步精 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 “ 重罪十条 ” 的设置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 __________。 ( ) A《北齐律》 B 《北魏律》 C 《麟趾格》 D 《泰始律》
2 “ 官当 ” 之制确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 __________。 ( ) A《南陈律》 B 《泰始律》 C 《北魏律》 D《大统式》
3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以 “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 著称的法典是 __________。 ( ) A《北魏律》 B 《大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4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 “ 死刑复奏制度 ” 确立于 __________。 ( ) 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B隋唐时期 C秦汉时期 D西周时期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__________。 ( ) A律博士 B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 C死刑复奏制度 D “ 皇帝亲自断狱 ” 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包括 __________。 ( ) A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B纳礼入律 C礼律进一步结合 D “ 事皆决于法 ” E德主刑辅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三省制度包括 __________。 ( ) A中书省 B内史省 C尚书省 D门下省 E集书省
3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除反映在刑法方面 外,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如________等。 ( ) A实行九品官人法 B 占田制 C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D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E准五刑以制罪
三、名词解释
1重罪十条 2律博士
3五服
四、简答题
简述北魏的均田制。
五、论述题
试述南北朝时的礼律结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C 4A 5C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 2 ACD 3 ACD 三、名词解释
1重罪十条:南北朝时期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 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称为 “ 重罪十条 ” ,置于律典的首篇,强调这十种犯罪属 于重点镇压对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后世 “ 十恶 ” 即源于此。 2律博士:魏明帝时设置的专司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的职务。隶属廷尉,体 现了统 治者对法 律的重视。 3五服:中国古代五种丧服制度,以此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与尊卑。根据生者悼 念死者时所穿丧服修饰程度与守丧时间长短,分五等: (1)斩衰(音崔)亲; (2)齐(音资)衰(音崔)亲; (3)大功亲; (4)小功亲; (5)缌蔴亲。
四、简答题
答:北魏建国后,总结魏晋以来土地立法经验,结合鲜卑拓跋氏族的原有习俗,于太 和九年颁布均田令。主要规定有: (1)十五岁以上男子授露田(种谷物)四十亩,妇女二十亩。 (2)男子每人授桑田(种树木)二十亩,如是产麻地区则男子授麻田四十亩,妇人五亩。 (3)桑田可为子孙世业,身死不还;露田年老免役,死后归还国家。 (4)桑田按现有人口计,盈者可卖其盈,不足者可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也不得买过所足 。(5)奴婢同良人受田。四岁以上耕牛每头授露田二十亩,限四牛。 (6)地狭人稠之处,可向空荒地迁徙,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转移。
五、论述题
答: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建树不大。而在北朝法律中, 礼律进一步结合表现得突出。因北朝统治者入主中原后,出于统治的需要,对中原文化,尤 其是儒学充满兴趣,更加注重礼对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如北魏统治者在执行 刑罚时,认为犯人裸体受刑,有伤风化,违背礼义。又根据礼治 “ 恶恶止其身 ” 的原则,规 定除谋反、大逆等罪外,皆一人犯罪,一人承当, “ 罪止其身 ” 。而且在 “ 重罪十条 ” 中对 违背礼的行为从重处刑。这些都体现了南北朝礼律的进一步结合。 |
 |
希望之星是一家以策划出版教育类图书为主的专业机构,下设万库教育研究中心。
希望之星位于首都北京海淀文化区,从事文化书业十年有余。经过不断追求,与多家出版社共同合作,策划出版多类教育考试品牌图书。如国家公务员考试书(朱庆芳主编的铁道版红宝书系列及中央文献社的金牌版系列)、大学英语3导读本丛书、国家司法考试丛书、成人高考丛书、自学考试丛书等等。
希望之星秉承“做事、交友、以诚待人”的品德信念,树立“诚信、双赢、共同发展“的创业精神,在稳步发展中求进取,已与全国各地多家批发零售商及出版社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
|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华澳中心嘉慧苑619室 100089 |
| 电话 |
(010)68425475 68425476 |
| 网址 |
http://www.study-book.com |
| 电子邮件 |
hopestar@study-book.com |
| 察看希望之星所有课程 |
|
|
 |
| 快速搜索通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