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存 货
一、存货概述
(一)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二)存货的分类
1.按存货的经济内容分类,可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八类。
2.按存货的存放地点分类,可分为库存存货、在途存货、加工中存货、委托代销存货等四类。
(三)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
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其中,采购价格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其他税金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2.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的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3.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设计产品发生的设计费用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存货的来源不同,其实际成本的构成内容也不同。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等自制或需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四)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1.个别计价法
采用这一方法是假设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
2.先进先出法
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3.加权平均法
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4.移动平均法
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
5.后进先出法
是指假定后收进的存货先发出,按最近收进存货的单位成本确定发出存货与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通常还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1.毛利率法
是指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2.售价金额核算法
是指平时商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一种方法。
二、原材料
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原材料可以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
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时,材料的收发及结存,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类核算, 均按照实际成本计价。使用的会计科目有"原材料"、"在途物资"等。购入原材料时,由于采用的结算方式和采购地点不同,可能是付款与收到材料并验收入库同时完成,也可能二者在时间上不同步,核算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企业发出材料,应当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总账,并根据发出材料的用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原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时,材料的收发及结存均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总账和明细账均按计划成本登记,并设置"物资采购"科目核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月末结转本月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等的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同时,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并根据领用材料的用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三、包装物
包装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包装物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计价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包装物收发等发生和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企业生产部门领用的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物,应当将其实际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将其成本计入营业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单独反映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四、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的各种用具物品。虽然也是企业的劳动资料,但与固定资产有不同的特点: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较短、容易损坏。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低值易耗品收发等发生和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低值易耗品可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摊销,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应当按其用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五、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其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六、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企业应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商品验收入库时,应由"生产成本"科目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外销售库存商品时,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建工程等领用库存商品,应按其成本转账。
七、存货清查
为了加强存货的管理,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清查。存货清查结束后,应当根据存货盘点报告将盘盈或盘亏、毁损的存货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并调整存货的账面价值;在报经批准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2.盘亏及毁损的存货,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记入"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支付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管理费”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的损溢,应于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节 投 资
一、短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的定义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短期投资分为短期债券投资、短期股票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
第二,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
(二)短期投资的核算
为了核算短期投资业务,企业应设置"短期投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
1.短期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企业以现金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入账,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下列款项不构成投资成本:
(1)短期股票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2)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处理。
2.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1)取得短期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入账价值,记入"短期投资"科目。
(2)收取现金股利和利息。对于取得短期股票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取得短期债券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应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对于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所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3)出售短期投资。企业出售短期投资获得的价款,先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账户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再扣除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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